2021-07-01 00:00:00
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工作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力度,《山東省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三年行動計劃》提出建立全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以下簡稱培育庫)。為規范培育庫相關工作,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培育庫建設遵循“政府引導、省市聯動、精準服務、公平公正”的原則。省市縣各級科技部門集聚創新資源,精準服務入庫企業提升創新能力,支持其升級為高新技術企業。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省科技廳負責制定入庫標準、工作流程、認定入庫企業,制定并落實扶持政策,組織開展指導服務等工作。
第四條 設區市、縣(市、區)科技局負責入庫企業推薦、動態管理,組織開展政策宣傳、培訓服務等工作。鼓勵各市結合地方工作實際,建立市級培育庫,出臺疊加扶持政策。
第五條 第三方機構受科技管理部門委托開展入庫企業評估、政策實施情況評估等專業性工作。
第三章 入庫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入庫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注冊成立滿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企業入庫當年應取得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入庫登記編號,2008年至今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二)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達到下列其中一項數量要求:Ⅰ類知識產權不少于1件;Ⅱ類知識產權不少于4件。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原則上,企業職工總數不低于25人且科技人員總數不低于7人。軟件、集成電路等知識密集型企業職工總數要求可適當降低。
(五)企業近一年度銷售收入不低于200萬元,不超過5000萬元。
(六)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兩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
(七)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七條 入庫流程
(一)企業申報。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通過山東省云平臺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信息系統提交如下材料:
1. 培育庫入庫申請表;
2. 知識產權相關證明材料;
3.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4. 經具有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相關規定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實際年限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
5. 近兩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對于涉密企業,須將申請入庫的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市科技局推薦。各市科技局對申報企業材料和證明材料進行核審,提出推薦意見并上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可視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成效、區域發展需求情況等因素,分配各市企業入庫推薦指標。
(三)第三方評估。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請企業進行評估,提出擬入庫企業名單。
(四)公示入庫。經綜合審查,省科技廳對擬入庫企業名單進行公示,將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納入培育庫。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八條 為入庫企業提供精準服務。重點為入庫企業選派企業科技特派員,幫助企業開展產學研對接,解決技術創新問題、培養創新人才、建設創新平臺。面向入庫企業組織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研發費用輔助賬設置等相關政策解讀培訓活動。
第九條 發揮雙創載體積極作用。將入庫企業情況列為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創新創業共同體、高新區、農高區等創新創業載體的重要績效評估指標。
第十條 支持入庫企業匯聚高層次人才。支持入庫企業引進培養高層次科技人才及團隊,在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工程、科技部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外專雙百計劃、引智項目等人才計劃方面給予傾斜扶持。
第十一條 加大對入庫企業的融資支持。落實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政策,引導銀行信貸資金支持入庫企業創新發展。會同有關部門對入庫企業提供政策咨詢、融資對接、輔導培訓等金融服務。
第十二條 加強入庫企業動態監測服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時了解入庫企業培育進展情況,幫助企業協調解決培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三條 入庫企業培育期為三年。在培育期內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予以出庫;三年期滿后,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調整出庫,且不再受理入庫申請。
第十四條 入庫企業發生與入庫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3個月內,向所在市科技部門報告。各市科技部門對企業變化后的相關條件進行審核,不符合入庫條件的,報請省科技廳,予以出庫。
第十五條 納入培育庫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培育資格。
(一)入庫申請材料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培育期間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應嚴格遵守職業操守,規范開展培育庫管理服務工作??萍脊芾聿块T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嚴格落實各項廉政紀律與行為規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